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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楷书艺术研究院章程




第一章 总 则
 
第一条 规范名称为:中国楷书艺术研究院
第二条 中国楷书艺术研究院(以下简称“本院”)是由京兆峰有限公司XX和香港XX注册成立。
第三条 本院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,坚持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遵守宪法和法律,致力于楷书艺术的普及和发展。
第四条 本院系企业性质机构。
第五条 本院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。
 
第二章 业务范围
 
第六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:
1.致力于楷书传统的挖掘、研究,并搞好学术研究与培训;
2.组织举办全国楷书大展和楷书教学成果展;推动现代楷书的发展;
3.建立与其他协会的联系;搞好国际楷书交流,不断将中国楷书艺术推向世界;
4.参照中国书法家协会的相关要求,参加、组织各类书法相关活动。
 
第三章 院士管理
 
第七条 全国范围内的书法爱好者均可向本院提交入院申请,工于楷书者优先考虑。
第八条 申请人员具备下列条件,本院按照相关程序批准加入:
1.拥护本院章程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与党中央保持一致,思想作风正派;
2.本人书法、篆刻作品入展中国书法家协会组织的展览二次(含二次)以上,或获奖一次(含一次)以上;
3.本人书法、篆刻作品入展我院主办的展览二次(含二次)以上,或获奖一次(含一次)以上;
4.本人书法、篆刻论文在省级及其以上书法专业报刊发表一次以上,获本院论文评选优秀奖以上;
5.本人在书法教育或书法组织工作中成绩突出,并经本院两名以上院士推荐的。
第九条 其他书法、篆刻组织可申请成为本院团体院士。
第十条 院士入院的程序是:
1.提交入院申请书、填写院士登记表;
2.经本院院委会审定批准;
3.由院办发院士证。
第十一条 院士享有下列权利:
1.本院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.有获得本院服务的优先权;
3.对本院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;
4.对本院领导机构工作有监督权;
5.入院自愿,退出自由。
第十二条 院士履行下列义务:
1.执行本院决议;
2.维护本院声誉和合法权益;
3.负责完成本院交付的工作;
4.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相关活动。
第十三条 院士退会应书面通知本院,并交回院士证。凡连续两年不参加本院组织的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四条 院士严重违反本章程给本院声誉、权益造成损失,或严重违法构成犯罪,经院务会或院领导讨论通过,可分别给予批评、通报批评、劝其退会、除名等处分。
第十五条 本院有依法维护院士合法权益的职责和义务。
 
 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 
第十六条 本院的最高权利机构为院士代表大会。其职权是:
1.制定和修改章程;
2.选举和罢免理事;
3.审议院务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4.决定终止事宜;
5.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七条 院士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院士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院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。
院士代表人数、名额分配由本院院领导建议决定,原则上应保障全国各地均有院士代表参加(没有本院院士的除外)。
第十八条 院士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,须由院务会表决通过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九条 院务会是院士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院开展日常工作,对院士代表大会负责。
院长、副院长由院务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五年。院务会成员由院士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具体人数、构成由院长和法人代表决定。
第二十条 院务会的职权是:
1.执行院士代表大会的决议;
2.选举和罢免院长、副院长;
3.筹备召开院士代表大会;
4.向院士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5.决定院士的吸收或除名;
6.决定设立下级机构;
7.根据院领导提名,协商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8.领导本院各机构开展工作;
9.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10.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一条 院务会须有2/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/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 院务会每年召开一次;特殊情况下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,但应将通讯时间、内容记录清楚,方便时由各理事确认。
第二十三条 本院院长、副院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.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政治素质好;
2.在本院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;
3.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第二十四条 本院法定代表人为张兆峰。负责召集和主持院务会、院领导会议,检查院士代表大会、院务会、院领导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,代表本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五条 本院设立办公室作为院务会和院领导会议的工作机构,具体贯彻各项决议。
办公室由主任、副主任和成员组成,具体构成由主任决定。
第二十六条 根据楷书艺术研究发展的需要,本院逐渐推进各专业机构的建设工作。
第二十七条 经院长提名,院务会或院领导会议研究同意,可聘请有关人士担任本院顾问、名誉院长。
 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 
第二十八条 本院经费来源:
1.京兆峰广告有限公司投资;
2.企业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九条 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院士中分配发放。
第三十条 本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一条 本院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二条 本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院士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三条 本院院长、副院长和相关人员采用聘用制,由本院财务部发放劳酬。
第三十四条 本院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五条 对本院章程的修改,须经院务会表决通过后报院士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六条 本院修改的章程,须在院士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七条 本院的终止程序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。
第三十八条 本院终止前,须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。
 
第六章 附则
 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院士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条 本章程条文解释权属本院领导。          
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中国楷书艺术研究院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 究院介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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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楷书艺术研究院于2015年5月在北京正式揭牌成立。本院以坚持传承和弘扬中国楷书艺术为宗旨,是集书法教育、创作、展览及学术研究为一体的社会服务性团体。以努力践行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”这一重大战略构想为主导,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研究、书法培训、书法创作、书法展览、艺术论坛...[详细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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