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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法形式的重构

       不对既有的书法传统形式进行重组与重新构建,是无法完成书法作为艺术的现代转型任务的。
       传统形式是什么?是书写至上。它包含了两个方面的课题。一、是“书写”的直接结果。五体书,即篆隶楷行草书的书写,再扩大一些,则是关于汉字的书写,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。写的既是“字”,那么除了五体书之外,的确也不可能还有其他什么内容。二、是“书写”结果的承载方式,从条幅、对联、中堂、横披到尺页、扇笼.是此中作为外观形式的基本构架。我们可以把五体书作为内在形式,而把条幅对联等视为外在形式。它们即是传统书法形式的全部,它们是共同为文字书写而提供服务的。把这内在形式与外在形式相加.即是书法艺术中“书写形式”的基本内容。
       “书写形式”的统辖中国书法两千年,是因为书法本来是文字的书写,书写是至上的。那么,在今天书法不再是实用的文字书写,而成为在展览厅里的艺术创作之后,书写就未必一定是“至上”了—或准确地说,是书写可能还是极为重要的,但它不再是惟一的。展览厅里需要的不是实用的(或甚至是美的)文字书写,展览厅里最需要的是艺术创作与艺术表现。创作与书写不一定即是对应的—通过书写这个手段,仍然可以去完成艺术创作的工作,但从本质上说,创作只能是创作。符合创作的书写.当然是创作,但大量不符合创作的书写,比如重复的、过于自娱的、缺乏“创”的品质的惯性书写,当然就不能被认定为创作。
       并且.即使是在“书写形式”之外的创作手段,就一定不能是书法创作的重要环节吗?只要它是为“书法创作”提供有益的帮助,对作品形式提供技术上的支持,我们的创作就没有理由去拒绝它排斥它。比如对纸张的刻意打磨仿旧,比如画出框格,比如装裱方式的改进以期更吻合于创作要求,比如为了作品形式的多样化而采取的连续、截断、间隔,比如为了营造优雅文化氛围的多用印章……这些,与“书写”的行为,与五体书、与条幅对联等外形式都没有直接的关系,但只要它对书法的艺术创作及其表现形式有帮助,我们为什么一定要拒绝它?吸收它并不意味着必然排斥既有的“书写形式”,正相反,有时它倒是正在帮助既有的“书写形式”;使每一个局部的或整体的“书写形式”有着更贴切、恰当的氛围,有着更合适的表现途径。这,应该被看作是当代书法创作的一个正面的丰富与补充,而不是破坏与削弱。
       是书写的,但不只是限于书写的。书写是在当代书法创作形式中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的—这意味着从五体书篆隶楷行草到横披、条幅、中堂、对联,再到结体用笔、笔法等的一应传统内容并无任何伤害,它们仍然获得了一流的尊重。但不仅限于书写,却是基于当代书法艺术不再仅仅是文字书写行为,它是一种展览厅艺术,是供人观赏的视觉艺术形式。于是,书写以外的各种手段与技术要素,从颜色到肌理效果,从空间到边框,都应该被综合考虑进我们当代人的创作思路中去。如果我们硬要拒绝接受它以示正宗与正统.那只能表明我们的思考还处在古代,还缺乏现代人应有的健全心态与健康思维。一个胸怀大志的书法艺术家,不会弱智到去拒绝面对现实而只沉溺于自己的冥想与自慰之中。来源书法 屋,书法屋中国书法学习网。
       明眼人即会看出:书法的现代转型,在此时不再是简单的加减法或排除法,不再是走极端的两者必居其一。在过去的书法创新运动中,我们看到许多“两者必居其一”的教训。比如认定书法要走向现代化必须抛弃传统与古典;书法要完成转型,不但要抛弃文字,甚至还应该决绝地抛弃书写行为—玩墨像、反汉字、拒绝书写而把它变成画或其他什么,都曾经是这十几年来书法曾经遇到过的事实。它的思想逻辑前提是:要创新,必须否定传统,破坏既有的古典。在此中,新与旧是对立的,是必须以牺牲一方为代价来换取另一方的存活与成长。
       但在现在,我们却从关于书法形式塑造、重构的可能性检讨中,发现还可以有另外一种方式,这就是不以牺牲与破坏旧有的传统为代价,在既有的古典艺术遗产之上再作现代意义上的阐释与追加。原有的’‘书写形式”维系了几千年,是书法之所以为书法的本源。那很好,我们就应该重视它、保存它、学习它。但现代展览厅需要的是美的形式,多样化的形式,书法艺术创作的自我定位也规定了它必须追求美的、多样化的形式;这一点,古典的“书写形式”不能胜任.那也很好,我们就来加强这个方面,予它以充分的开发与创造。在开发与创造中,传统的“书写形式”并没有被拒之门外,它仍然被作为一个最重要的形式因素作优先考虑。只是在它力不从心之时,我们才对它进行补充与追加。至于应该补充追加到什么程度才算合适?答案是:以展览厅里的展出形式获得最佳效果为标准—因为书法作品的惟一目的,即是被人观赏。
       从“书写形式”走向书法艺术的“展示形式”,我们完成了一个认识论意义上的思想飞跃—从实际效果出发,而不是从传统教条出发。“书写形式”是指向行为的,而“展示形式”是指向效果的。行为可以导致效果,成功的“书写”可以成为展览效果的必不可少的因素。但效果不能受制于行为,不能以牺牲作品效果来迎合笔法之类的行为教条。这,就是本节所认定的“形式的重构”的逻辑意义所在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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